来源: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更新时间:2026-04-09
附件1
招标关键内容公开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规模:
项目规模: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西省吕梁市岚县,涉及岚县东村镇、上明乡。起点位于岚县县城以北上村北侧与国道337组成T型平面交叉处,路线自东向西布设,经上村北侧、石家庄村北侧、青台村南侧,跨岚河后在西会村东侧转而向南,下穿静兴高速后在麻会村西侧转向西与现状国道209平交,后继续向西跨上明河后在斜坡村南侧接入国道337线,实现岚县县城全过境,路线总长7.040公里。全线采用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2米,其余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执行。
2、招标内容与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标段
标段名称:国道337线岚县城区过境改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标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全过程项目咨询统筹协调管理:提供贯穿项目投资决策等前期工作阶段全过程项目咨询统筹协调管理服务,协助招标人开展不限于本次招标服务范围的报批、报建、报验以及各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等服务工作;
(2)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3)初步勘察设计:工程初勘、初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其他相关设计内容、相关科研(如需要)及后续服务工作;
(4)前期专项评估:土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相关服务((含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咨询)、土地报批办理相关服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草)地可行性报告、防(行)洪论证评估、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湿地公园生态影响评价、文物影响评价及其他专项评价(估)(如需)等内容。
注:本项目为投资决策等前期工作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包含立项和设计批复所需的各专项评价(估)咨询服务。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具体以实际发生的服务内容为准,但工作内容不得重复。
3、服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山西省标准编制规范要求;咨询服务成果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意见。
4、服务期限:自合同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服务工作全部完成止,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001标段
标段名称:国道337线岚县城区过境改线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资质要求:
同时具备以下要求:
(1)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已备案,且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包括“公路专业/全过程工程咨询”;
(2)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①②
①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注: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 /BMWebSite/)”中的设计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业绩要求:
投标人近5年内(2021年4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备1项二级及以上公路新(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中必须含设计,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或1项二级及以上公路新(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注:联合体投标的,资格业绩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4、项目负责人要求:
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②作为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2021年4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承担过1项二级及以上公路新(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中必须含设计,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或1项二级及以上公路新(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注: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5、凡被交通运输部或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的单位,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6、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
7、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8、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企业适用)。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投标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2)对招投标造成影响的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3)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情形。
10、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超过3家。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投标人资格条件3.1、3.3、3.4、3.5、3.6、3.7、3.8、3.9的要求,同时至少满足3.2的第(2)项和第(3)项要求。
(4)联合体牵头人须承担:全过程项目咨询统筹协调管理和初步勘察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5)其他成员单位满足如下条件:
①如成员单位只承担前期专项评估工作,必须满足投标人资格条件3.1、3.5、3.6、3.7、3.8、3.9的要求,且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已备案;
②如成员单位只承担部分勘察设计工作,必须满足投标人资格条件3.1、3.5、3.6、3.7、3.8、3.9的要求和3.2的第(2)项和第(3)项要求要求;
③如成员单位既承担前期专项评估工作,又承担部分勘察设计工作时,必须满足投标人资格条件3.1、3.2、3.5、3.6、3.7、3.8、3.9的要求。
三、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优先; (4)最终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较早(含第一个信封及第二个信封)的投标人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等;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签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保函形式提交,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机构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人未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5款规定不得有的情形。 (12)投标文件没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最终);投标人各专项咨询服务费用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各专项咨询服务费用最高投标限价(最终)。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5 款规定不得有的情形。 (7)投标文件没有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知——附录1)。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知——附录2)。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知——附录3)。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知——附录4)。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独立参与投标的, 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部分:技术建议书25分 商务部分:主要人员35分 类似业绩25分 履约信誉 5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和出现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所规定情况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报价不参与任何计算。 (2)确定最终最高投标限价G2 开标时随机抽取最高投标限价的下浮系数X1。 (X1为0.5%(含)~3%(含)中,按照步长0.5%取值,随机从中抽取一个)。 最终最高投标限价G2=G1×(1?X1) G1=各标段最高投标限价(含暂列金额)。 如投标人评标价高于本标段的G2,则视其为超出招标人的支付能力,将不再参与后续任何计算,按投标无效处理。 (3)确定理论成本价LC 同一标段中不高于G2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50%(当评标价有5个及以上时,应去掉其中的最高值和最低值)与G2的50%相加后,乘以成本价系数Z所得数值为该标段的理论成本价。 LC=(0.5×G2+0.5×SP1)×0.85 SP1——该标段所有不高于G2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当评标价有5个及以上时,应去掉其中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再进行算术平均值计算。) 评标价低于理论成本价的,不再参与后续计算。 (4)确定评标基准价JZ 评标基准价=[最终最高投标限价×加权系数+有效评标价算术平均值×(1?加权系数)]×评标基准价系数 式中:加权系数(X2)应从0.3、0.35、0.4中选取,评标基准价系数(X3)应从0.96、0.97、0.98、0.99中选取,均由投标人代表或现场监督人员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有效评标价指介于理论成本价(含)与最终最高投标限价(含)范围内的评标价。当有效评标价数量大于5时,应去掉其中的最高和最低值,再进行有效评标价算术平均值计算。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上述相关系数(X1、X2、X3)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或现场监督人员按标段随机抽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注:“│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5)投标文件投标函中的大写金额与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金额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的大写金额为准。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3)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评标价得分。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 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核实的信息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最高投标限价
序号 | 分项名称及内容 | 单位 | 最高限价 (金额或费率) | |
1 | 工可编制 | 初步设计批复前期工作费的6.76% | ||
2 | 初步勘察设 | % | 初步设计批复前期工作费的37.46% | |
3 | 前期专项评估 | 土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相关服务(含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咨询) | 万元 | 70.1095 |
土地报批办理相关服务 | 万元 | 95.2179 |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万元 | 19.0340 | ||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 万元 | 20.1480 | ||
社会稳定性评估(立项) | 万元 | 22.3080 |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万元 | 28.0065 | ||
水土保持方案 | 万元 | 29.8000 | ||
使用林(草)地可行性报告 | 万元 | 30.0192 | ||
防(行)洪论证评估 | 万元 | 21.9428 | ||
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 | 万元 | 36.0500 | ||
湿地公园生态影响评价 | 万元 | 26.9300 | ||
文物影响评价 | 万元 | |||
前期专项评估合计 (不含工可编制和初步勘察设计) | 万元 | |||
注:本表中前期专项评估费为预估费用,如工程实施中不发生,则不予支付对应费用。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要求 |
同时具备以下要求: (1)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已备案,且工程咨询单位名录的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包括“公路专业/全过程工程咨询”; (2)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①② ①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注:具有公路设计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 /BMWebSite/)”中的设计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投标人近5年内(2021年4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具备1项二级及以上公路新(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中必须含设计,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或1项二级及以上公路新(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注:联合体投标的,资格业绩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在近三年内未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因重大、特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未在山西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等事故并受到通报。 (2)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目前未受到交通运输部或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的,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 (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在山西省公路建设市场未发生重大违约问题。 (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满足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的要求。 |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项目负责人要求 |
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②作为项目负责人近5年内(2021年4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至少承担过1项二级及以上公路新(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中必须含设计,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或1项二级及以上公路新(改、扩)建项目主体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以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注: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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